今年以来,灵活用工行业不断壮大,很多人都选择投身于灵活用工。然而,对于灵活用工人员的收入,是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都争论不休。但是,在上个月19号的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对灵活用工当下存疑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答复。
01 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目前全国各地均按照最高额度确定起征点。 此外,在2019年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另外,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还需要根据其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自然人是持续开展经营业务,办理了税务登记,需要选择按期纳税。 自然人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如果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仅选择按次纳税,则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在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问题中对灵活用工人员(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判定标准给出了明确答案。从事持续开展的经营活动或办理税务登记的,选择按期缴纳享受免税政策优惠;从事偶然性经营活动的或未办理税务登记,选择按次缴纳则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优惠,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02 税前扣除凭证区分使用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与代表所提建议是一致的。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些规定,能够解决平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03 获得的收入是否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
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这次确定了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企业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一方面保障了灵活用工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经营所得的低税率能够刺激灵活用工群体的发展。
目前,灵活用工在直播、网约车、在线教育领域,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可以预见,随着灵活用工逐渐规范,将会有越来越多企业选择灵活用工方式。
惠税吧 www.zhzthuman.com 灵活用工财税平台,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财税综合服务,解决您的财税难题。